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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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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立法意旨: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以保障人民權益。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4年1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41301085號函
要旨撤銷原核准成立之籌備會,如重新申請時,自應重新出具同意書,不宜以補附聲明書方式辦理
內容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5條之1規定,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重劃範圍、負擔比例等事項,及檢附同意人印鑑證明或經依法辦理公證或認證之文件。旨為避免操控同意或不同意之人數、面積比例等情形,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參與自辦重劃之真意,以保障其權利,並可減少爭訟。籌備會之任務為徵求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且相關程序、格式要件既已有明文規定,則因都市計畫檢討變更市地重劃範圍,故撤銷原核准成立籌備會之處分,則其如重新申請核准成立籌備會,自應重新徵求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並出具同意書,不宜以補附聲明書方式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6月26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1370號函
要旨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依規定應辦理水土保持者,仍應於核定重劃計畫書前,依規定先完成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如有2家以上籌備會時,由各家籌備會分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內容
一、查本案前經本部102年9月12日召開「102年度市地重劃業務研習會」決議「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核定後,其工程設計書圖及預算送審時,應連同水土保持計畫一併送審,俟水土保持計畫經審核通過後,再准予進行重劃工程發包施工,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應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前完成之規定,由本部另案洽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3年5月1日召開103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2次會議決議,上開建議與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符。故自辦市地重劃仍應於核定重劃計畫書前,依規定先完成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
二、另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首揭號函釋略以,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有關自辦市地重劃案件,依規定應辦理水土保持者,如有2家以上籌備會時,應於重劃計畫書核定前,由各家籌備會分別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核。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3年1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36650083號函
要旨理、監事或理事長有不適宜繼續擔任該職務執行業務之情形時,請重劃會依規定及其章程召開會員大會處理解任事宜
內容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0條、第13條規定,重劃會理事、監事之選任、解任事項,應載明於重劃會章程,並為會員大會之權責;又現行規定並無對受刑事判決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擔任理、監事之限制。基於重劃會會員自治,若貴府認為理、監事或理事長有不適宜繼續擔任該職務執行業務之情形時,請本於主管機關立場建請重劃會依上開規定及其章程召開會員大會處理解任事宜。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12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598號函
要旨自辦市地重劃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擬定、變更及可行性評估等費用,於審查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時,參考公辦重劃行政作業費用標準,並視其重劃地區規模、所在地區等條件確實審核
內容
一、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作業有關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擬定、變更及可行性評估的費用,多採另行由平均地權基金編列預算方式支應,相關費用均不計入重劃費用中。自辦市地重劃因送核之重劃費用並無單獨列出費用細目,故並無細部計畫費用項次,仍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自辦市地重劃計畫書時,參考公辦重劃行政作業費用標準,並視其重劃地區規模、所在地區等條件確實審核其編列預算是否妥適。
二、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時,於都市計畫審議階段有關重劃共同負擔之用地及費用項目,仍應回歸適用市地重劃相關法規,不宜逕以都市計畫附帶條件方式辦理,本項會議結論請本部營建署轉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102年8月2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610號函
要旨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報請核定重劃計畫書時,有關重劃計畫書私有土地同意人數及面積之審核,仍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等規定
內容
一、依本部都委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通過之「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於完成細部計畫審定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此屬於都市計畫發布前之內部作業程序。市地重劃計畫書仍須俟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再報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正式核定後公告實施。
二、本部都委會審議通過「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規定之目的,係在加強都市計畫與市地重劃主管機關之協調聯繫,避免增加不具可行性之都市計畫變更整體開發案件,至有關市地重劃計畫書之審核與核定,仍應回歸現行市地重劃相關法令規定。因此本案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公告發布實施後,報請○○○政府正式核定重劃計畫書時,有關重劃計畫書私有土地同意人數及面積之審核,仍應符合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第3項等規定。
(按:原93年「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業經本部103年10月17日內授營都字第1030812157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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