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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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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立法意旨: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以保障人民權益。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5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5609號函
要旨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內容
經函准法務部96年5月7日法律決字第0960008704號函復略以:「蓋就信託土地而言,於一人同時受多數土地所有權人委託時,如以形式所有權人(即受託人)為計算基準,將可能使本得依法辦理市地重劃及成立籌備會之案件,無法辦理市地重劃及成立籌備會,且如數信託人意思或信託目的不一致時,受託人基於信託財產之個別獨立性,應得於成立籌備會、組成理事會、監事會等事項,依個別信託目的分別行使其受託權限,簡言之,以實質所有權人計算人數,由受託人個別處理信託事務;又貴部95年6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209號函亦認為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上開函釋雖係針對市地重劃實施辦法之規定而作成,惟進入重劃實際執行階段,其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亦屬平均地權條例授權訂定之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所規定,除有特別考量外,兩者似不宜為不同之計算基準,俾免法律割裂適用之虞。」,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見解。本案信託土地參與自辦市地重劃時,有關籌備會發起、擔任理事、監事及會員大會召開之人數計算,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4月30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4912號函
要旨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6條第3項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之認定基準,以個別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為準。。
內容
為杜絕自辦市地重劃區以小面積移轉共有增加人數,藉以掌控重劃業務之進行等惡性競爭之情事,以維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部爰於95年6月22日修正發布「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第2項增列但書規定:「但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後取得土地所有權,除繼承取得者外,其持有土地面積合計未達該重劃區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二分之一者,不計入同意及不同意人數、面積比例」,惟該但書規定修正後,相關業者反映於實際執行尚有疑義,經會商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意見獲致結論如下:一、本辦法第25條第2項但書規定「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之認定基準,考量立法原意係以個別籌備會視之,又倘採最早核准成立之籌備會時間為準,有增加本辦法第25條所無之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虞,並造成最早成立之籌備會獨占狀態,不利自辦市地重劃業務良性競爭及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之最佳利益,故「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採以個別籌備會核准成立之日為準,並符合公平競爭之原則。二、同條項但書規定所稱「持有土地面積」、「都市計畫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之認定標準,查自辦市地重劃區於計畫書核定前,仍屬籌備階段,尚無重劃後土地面積及最小分配面積資料。故該條項但書所稱「持有土地面積」係指重劃前土地面積,倘該重劃區都市計畫未規定最小建築基地面積者,則依「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辦理,並以全區最小之建築基地為準。
(按:原奬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5條修正後為第26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3月2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4878號函
要旨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既未登記所有權歸屬,依規定、用途及性質,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若由執行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亦應依規定及理由函復法院
內容
二、案經本部96年1月23日邀集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臺灣省各縣市政府等相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次:(一)查本部77年2月22日台(77)內地字第575155號函釋略以:「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77年2月8日秘台廳(一)字第011155號函以:『關於縣(市)政府因債務一時無法清償,致重劃區抵費地被法院查封一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規定,如認為重劃區抵費地之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公有財產有別,並不宜作為查封之標的,該縣(市)政府似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準此,本案請以『重劃區抵費地之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公有財產有別,並不宜作為查封之標的』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自辦市地重劃與政府公辦市地重劃相同,抵費地係為參加重劃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供,用以抵付其參與重劃所應分擔之費用,為利主管機關監督掌控自辦重劃業務能順利完成,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抵費地在未出售前,登記係以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所有權空白),於出售後登記與承受人,所得價款依同辦法第42條規定,應優先償還重劃費用、工程費用、貸款及其利息,上述抵費地非屬特定人所有,其性質事關公共利益,與一般財產有別,若可當為查封標的,將使主管機關監督掌控自辦重劃業務得順利執行之機制喪失,且若重劃因此而無法順利完成,將生爭議,影響所有參與重劃之土地有權人權益。另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條規定:「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故自辦市地重劃區之抵費地既未登記所有權歸屬,依上開規定、用途及性質,不得作為民事強制執行之標的;若由執行法院囑託查封登記時,登記機關亦應依上開規定及理由函復法院。(二)本案重劃區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施作之道路工程費用,建請高雄縣政府就主管機關監督之立場,保留足以支應是項費用之抵費地,俟本案費用清償完竣後,再予同意重劃會出售該等抵費地。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12月1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7312號函
要旨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審定前,申請核定之重劃範圍,如符合該地區主要計畫草案審定之範圍,則可據以核定重劃範圍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於細部計畫審定前,申請核定之重劃範圍,如符合該地區主要計畫草案審定之範圍,則可據以核定重劃範圍,惟應待細部計畫草案完成審定後,始能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項目、概略面積等),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並依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597次會議決議之處理程序辦理(註:即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案件處理原則)。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8月1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283號函
要旨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重劃費用負擔,如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單獨負擔重劃費用之條件
內容
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重劃費用負擔,如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願意單獨負擔重劃費用,於符合下列條件下,准予辦理:
一、屬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第1項規定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費用。
二、不增加其他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三、重劃區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如因重劃工程施工所必須拆遷者,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工程為限。
四、土地所有人因單獨負擔而增加之重劃費用,不得以增配土地方式處理。
五、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六、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
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費用經重劃會員大會通過,由部分土地所有權人自願單獨負擔,該超過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應負擔部分,亦不得自該土地所有權人再移轉其重劃土地中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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