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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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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立法意旨: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以保障人民權益。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6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047209號函
要旨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
內容
茲函准法務部95年6月5日法律字第0950019581號函復略以:「一、按信託法第1條規定:『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准此,信託財產雖在法律已移轉為受託人所有,但仍受信託目的之拘束,並為實現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本件有關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依上開說明,縱同一受託人同時受數委託人委託,受託人仍應依個別信託契約之信託本旨,決定各信託財產是否參加市地重劃,是以,本件於計算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時,不宜忽略個別委託人之信託財產實質上之獨立性,而逕以受託人人數為計算基礎。二、次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15條規定:『依本條例辦理市地重劃計算重劃人數及面積時,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揆其規範意旨,應係因市地重劃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重大,為明確認定重劃人數及面積,爰配合土地登記制度之公示與公信原則,規定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復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30條第1項規定:『信託登記,除應於登記簿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登載外,並於其他登記事項欄記明信託財產及委託人身分資料,信託內容詳信託專簿。』辦理信託登記時,仍應於土地登記簿上記載委託人之身分資料,是以,如以委託人計算參加重劃之人數,並未違反上開市地重劃辦法規定之規範意旨,且符合信託本旨。」,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見解。本案信託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時,其計算是否同意參加重劃之人數,應以登記機關信託專簿所載各契約之委託人數為依據。本部93年10月12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30013852號函停止適用。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3月1日台內地字第0950017125號函
要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自辦市地重劃會自行辦理,市地重劃之前、後地價是否適用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事宜
內容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部分:按市地重劃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都市計畫法等規定辦理,其辦理機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及第2條規定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為實施平均地權之土地整體規劃與開發改良。在公辦市地重劃作業時,因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有地政、測量、重劃、地價及工程等人員,辦理有關重劃地區選定、計畫擬定、測量、調查、地價查估、計算負擔、分配設計、工程施工、地籍整理、財務結算等工作,能確保重劃作業之品質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是以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開估價業務,係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本諸職權所為之行為,無須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4條規定辦理。
二、自辦市地重劃會部分:依自辦市地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8條規定:「重劃前後地價,應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設計前,由重劃會經會員大會通過後,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故重劃前後地價查估於自辦市地重劃業務有實際查估之需要,惟查自辦市地重劃會,依上開辦法第11條、第12條、第13條規定,並無重劃之前、後地價查估權責,且重劃之前、後地價查估,攸關參與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是以自辦市地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有重劃前、後地價查估之實際需求時,應依前開辦法第12條第2項後段規定:「……視實際需要雇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人、學術團體辦理。」,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與公平。
(原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1,12,13,28條修正後為第13,14,15,30條)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5年1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6752號函
要旨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重劃計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如經審核通過,仍應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將其發布日期及文號補註於重劃計畫書,再將補註後之重劃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正式核定後公告實施。
內容
二、查本部93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0930088111號函規定有關都市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之處理程序,與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9條規定,並無不合之處,二者並無適用疑義問題。至上開函:「‥由重劃開發單位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之規定,所稱審核通過者,並非指重劃計畫書業已核定公告實施。三、本案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如經貴府准予成立,得依本部前開函規定先行擬具重劃計畫書送請審核,如經審核通過,仍應於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後,將其發布日期及文號補註於重劃計畫書,再將補註後之重劃計畫書報請主管機關正式核定後公告實施。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94年11月1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53801號函
要旨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考量是否撤銷其同意書及究希望由那一個籌備會幫其辦理市地重劃
內容
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自辦市地重劃同意書予重劃籌會應係屬私法行為,其出具同意書予重劃籌備會後,實際上接受同意書之籌備會亦無法保證重劃一定能如期辦理,且依獎勵土地所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觀之,僅屬在籌備階段同意參加重劃,並提供相關意見,尚未涉及重劃後之法律權利義務變更,應無限制出具同意書人事後退出該籌備會之必要。故基於衡平原則,及個人財產與權益之維護,土地所有權人當可自由考量是否撤銷其同意書及究希望由那一個籌備會幫其辦理市地重劃,惟若涉及爭議或有損害賠償事宜時,則宜訴請司法機關裁判。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94年7月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40047846號函
要旨重劃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方式應依規定辦理,並無縣(市)議員不得兼任自辦市地重劃會之理事、監事之限制
內容
重劃會理事、監事之選舉方式應依規定辦理,並無縣(市)議員不得兼任自辦市地重劃會之理事、監事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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