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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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
立法意旨: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精神,明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之訂定內容,使授權訂定該辦法之目的、內容及範圍具體明確,以保障人民權益。 |
為落實政府監督之責任,對於擬發起成立籌備會辦理市地重劃之地區,應請貴府就主管機關立場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籌備會召開座談會及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應依規定以書面向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通知,並載明重劃範圍、面積及重劃負擔等事項,未能送達者,擬採刊登報紙及公告方式辦理時,主管機關應詳加查證是否確實無法送達後,方予同意為之。
二、核准實施市地重劃時,對於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不同意參加重劃之意見,應審慎妥處,如有涉及都市計畫,應會同主管單位檢討,必要時變更細部計畫後,再行辦理,以免實施後造成民眾陳情抗爭情形。
三、重劃計畫書報核、會員大會之決議,其同意人數、面積比例之計算,應確實依照修正後規定審核,避免以小面積土地移轉共有,增加人數,操控同意或不同意之人數面積比例,或藉以掌控重劃業務之進行等惡性競爭之情事。
四、重劃前後地價查估,涉及計算重劃負擔、土地交換分配及變通補償之標準,攸關人民財產權益,除應依規定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外,地價評議委員會應按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20條規定確實評議之。
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規定:「自辦市地重劃應由土地所有權人過半數或七人以上發起成立籌備會,並由發起人檢附範圍圖及發起人所有區內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定;……」,準此,若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原部分發起人不願擔任或喪失擬辦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而其發起人人數仍符合上開規定時,得免遞補;倘其發起人人數不符合上開規定時,應遞補至符合規定人數,並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倘籌備會不依規定遞補時,主管機關應依上開辦法第18條規定處理。
本案擬辦範圍土地所有權人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臺灣糖業公司,其土地權屬為公有1人,私有1人,總人數已達2人,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8條規定可經由該2人同意後,發起成立籌備會,並檢件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自辦市地重劃。
按自辦市地重劃計算負擔總計表係作為土地分配計算負擔之依據,表內有關費用負擔數額,應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規定辦理。另重劃計畫書所載公共設施用地面積係屬概估性質,其重劃計算負擔總計表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計算數額,仍應以實測面積為準。是以,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或費用負擔較重劃計畫書有所增減時,倘未涉及變更都市計畫規劃內容及未超過重劃計畫書所核定重劃負擔比率,在不影響重劃品質及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下,得免修正重劃計畫書。至可否免提會員大會審議乙節,得參照本部99年3月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042246號函釋辦理。
查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3條第2規定:「重劃會於辦理重劃土地分配前,應將計算負擔總計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同條第3項規定:「前項計算負擔總計表有關工程費用,應以送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數額為準;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之拆遷補償費,以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數額為準;其餘重劃費用,以重劃計畫書所載數額為準;貸款利息,以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定之工程費用,及理事會查定提交會員大會通過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與重劃費用加總數額,重新計算之金額為準。」自辦市地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係作為土地分配計算重劃負擔之依據,表內有關費用負擔數額,應依上規定辦理,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已有審核機制,且其分配結果應經會員大會認可通過後,依同辦法第34條規定將上述負擔總計表及分配結果相關圖冊辦理公告及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故應無再限制負擔總計表應單獨提報會員大會通過,以簡化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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