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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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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3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依照第九點第二款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更正編定。
立法意旨:一、點次變更。 二、「九(二)」修正為「第九點第二款」。


解釋函
修訂日期文號內政部107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0969號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8年9月17日台(88)內中地字第8884761號函
要旨補充規定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防弊措施
內容
依照本部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二二、項規定,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依照九、(二)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更正編定。為落實是項工作及防杜弊端,前經本部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六三五九號函訂定具體措施,由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七年六月四日八七府地四字第四四五九四號函轉貴府辦理在案。由於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案件,涉關重大權益,原台灣省政府地政處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八七地四字第五二二四五號函訂頒「防範以偽造證明文件違法辦理地目變更及更正編定為建地注意事項」,以為作業之依據,惟上開注意事項,業經台灣省政府八十八年八月四日八八府法字第一五七九二四號函溯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停止適用。嗣後有關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案件,除依本部上函所訂措施辦理外,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更正編定,除檢附使用執照足以認定該地之使用狀況,得免予勘查外,其餘應一律前往實地勘查,實地勘查時,應請建設(工務)單位派員會勘,合法房屋及面積由建設(工務)單位認定,若建設(工務)單位未能配合派員會勘時,應由申請人提出建設(工務)單位核發之認定合法房屋及其面積之證明文件再據以辦理。
二、實地勘查前,需先核對地籍資料,勘查時拍照存證。
三、經發覺土地所有權人所附之證明文件資料有疑義時,應向相關單位查證或配合航空照相圖查證。
四、土地所有權人所附之證明文件如係影本,應請其切結「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審查人員對所附證明文件影本如有疑義,得要求提供正本核對。
五、審查案件如察覺係偽造變更情事,應隨即通知政風人員或檢調單位處理,經查獲不法申請者,應予主辦人員獎勵。
六、縣(市)政府應每年至少一次前往地政事務所抽查,如發現更正編定不符規定或錯誤者,除飭依規定辦理更正外,重大疏誤者,依「地政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規定懲處;如有違法情事, 應依法追究。
(註:依內政部107年1月2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0969號函,「合法房屋及面積由建設(工務)單位認定,若建設(工務)單位未能配合派員會勘時,應由申請人提出建設(工務)單位核發之認定合法房屋及其面積之證明文件再據以辦理」停止適用 。)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三五二五號函
要旨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具合法證明文件申辦更正編定為同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內容
依本部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六(四)規定「凡人口聚居在二百人以上,得斟酌地方情形及需要,就現有建地邊緣為範圍,劃為鄉村區。……。」又該區乙種建築用地係供區內建築使用者。及同作業須知八(十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係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者」規定意旨,本案土地如查明確於貴(高雄)縣六十五年六月一日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作學校使用,依上開規定及實務應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本案土地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得由土地所有權人檢具合法證明文件申辦更正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一四六四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編定錯誤辦理更正編定及處理
內容
一、本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六五一一六號函規定發現編定作業有誤,於辦理更正編定為其他用地時,應考慮對善意第三人權益之影響,惟對善意第三人如何認定及第三人權益如何處理,地方執行上向有困難;另本部於八十七年四月間曾邀集司法人員召開第三梯次地政法制座談會,會議針對本部前開號函曾列入提案討論並獲致決議:「依行政法法理,行政處分具信賴保護原則,有利於民眾者不得撤銷。惟行政處分涉及公益,原行政處分仍得撤銷。本案對錯誤之編定仍應做正確之行政處分,再循行政救濟程序彌補。」。準此,錯誤編定之土地應更正為正確之編定別,不應再恢復為錯誤編定別,當事人如認其權益受損,應循行政救濟程序辦理。
二、本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七四台內地字第三六五一一六號函及八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台八五內地字第八五Ο二Ο一八號函停止適用。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87年5月8日台(87)內地字第8786359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更正編定及變更編定防弊措施
內容
一、有關非都市土地辦理變更編定,除使用分區變更依法應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依區域計畫內容審議同意外,用地變更編定,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臺灣省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已有明確規定,且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訂有相關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作為審查用地變更之依據。至有關非都市土地辦理更正編定,經檢討後循下列方式改善,以杜弊端:
(一)有關更正分區部分:北部、中部、南部及東部區域計畫已自八十四年起陸續完成第一次通盤檢討,對於土地使用分區已有檢討調整之規定,有關以資源為導向之使用分區如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等,可藉此檢討調整,其餘如工業區、鄉村區、風景區及特定專用區等分區則可循開發許可方式辦理,故原則不再受理辦理分區更正,惟原分區劃定確有錯誤必需更正者,得由縣市地政機關會同原劃定時之相關會同機關審認依法報核後辦理。
(二)有關更正編定為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及遊憩用地之案件,應由縣市地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就編定當時之相關證明文件會同審認核定。
二、對於縣市政府辦理之土地更正編定及分區更正案件,請台灣省政府派員實地抽查,每年至少一次,必要時,應會同有關機關辦理。抽查結果應簽報主管長官考核。
三、對縣市以往辦理之更正案件,請台灣省政府就相關案例加以歸類條例原則,函頒各縣市政府,作為承辦案件之參考。
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第 23 點》【相關實質法規】 廢/停
已停止適用/廢止
停止適用日期文號台內地字第0980144169號令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八十四年三月二日台(八四)內地字第八四七八五七二號函
要旨土地已徵收完竣,但經查明於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確有錯誤得更正編定
內容
依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Ο號判例:「行政官署對其已為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並非法所不許。」本案土地雖現已徵收完竣作為暨南大學用地,但如經查明於六十九年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時,確有錯誤,而欲更正編定,似非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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