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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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依照第九點第二款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更正編定。 |
立法意旨:一、點次變更。 二、「九(二)」修正為「第九點第二款」。 |
查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之道路或水溝等土地,經工業主管機關查註確係位於原核准廠區範圍內,且該地僅可作工業使用者,得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為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說明4(5)所明定。本案依所附地籍圖所示,上開土地應屬依法核准設廠用地範圍內之土地,何以未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請查明並本於職權依規定自行核處。
胡○○申請將彰化縣大城鄉上富段三六八地號等,二筆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更正編定為同區丁種建築用地乙案,本案土地如經查明於農地重劃辦理變更編定為農牧用地前,其工廠登記證仍未被註銷者,准予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本案土地因參加農地重劃補辦編定錯誤辦理更正編定乙節,請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規定,本於職權逕行核處。復查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土地法第六十九條定有明文。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亦有規定,併請參考。
(按:原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正後為第一百二十二條)
桃園縣新屋鄉十五間段十五間小段三Ο八—一九地號等三筆土地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乙案,該地既於六十七年六月領有工廠設定許可,並在有效期間部分建有廠房,本部同意貴處所擬意見為促進土地資源及既有廠房之有效利用,展延設廠期限之精神,准予就原核准設廠範圍內在核准設廠有效期間實地建有廠房之部分更正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
查行政院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台七十二交字第二六Ο六號函核定「台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報告書第三Ο頁已載明四花東沿海保護區計畫……五處自然保護區範圍如下……2水璉、磯畸間海岸。水璉、磯畸間及海岸公路以東至海岸線所涵蓋地區(已為農牧使用者除外)。是倘於該保護計畫上開院函核定施行之前已為農牧使用者,自不列入自然保護區,可依編定當時土地使用現況更正編定土地使用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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