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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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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16.未辦繼承登記土地被徵收,如有部分繼承人拒絕會同或無法會同之情形,其地價補償費應如何領取?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5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未辦竣繼承登記,其徵收補償費得由部分繼承人按其應繼分領取之;其已辦竣公同共有繼承登記者,亦同。

 

上開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尚未領取徵收補償費之土地,亦適用之。
 

17.辦理區段徵收有哪些好處?

區段徵收是一種自償性開發事業,也是公私互蒙其利,政府與民眾雙贏之措施。辦理區段徵收,就社會整體層面而言,可以促進土地整體開發利用,帶動地方均衡發展,節省政府龐大公共設施用地徵收及公共工程建設經費支出;就土地所有權人而言,土地所有權人可享有土地價值增漲,公共設施完善及居家環境品質提昇等多重效益。
 

18.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為何?

目前辦理區段徵收之法令依據,主要是土地徵收條例、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及區段徵收實施辦法,此外,亦可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都市計畫法、新市鎮開發條例、發展觀光條例、大眾捷運法、都市更新條例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區段徵收。
 

19.區段徵收整體作業程序為何?

一、準備作業:

 

(一)範圍勘選。

 

(二)土地所有權人意願調查。

 

(三)評估公益性及必要性。

 

(四)召開事業計畫公聽會。

 

(五)事業計畫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

 

(六)辦理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

 

(七)範圍邊界分割測量。

 

(八)建築改良物禁止事項之報核及公告。

 

(九)地籍資料整理、調查及繕造清冊。

 

(十)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資料之提送及評定。

 

(十一)徵收補償費查估及繕造清冊。

 

二、正式作業:

 

(一)先行區段徵收地區開發範圍報核。

 

(二)抵價地比例報核。

 

(三)召開協議價購會議。

 

(四)召開區段徵收公聽會。

 

(五)區段徵收計畫書之報核、審議及核准。

 

(六)區段徵收公告及通知。

 

(七)異議處理及通知。

 

(八)發給抵價地案件之申請、審查及核定。

 

(九)徵收補償費之發放或存入保管專戶。

 

(十)公有土地及未登記土地之處理。

 

(十一)囑託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公有土地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他項權利塗銷或變更登記、建物滅失或標示變更登記。

 

(十二)工程施工。

 

(十三)辦理抵價地分配及農業專用區配售。

 

(十四)地籍整理。

 

(十五)囑託辦理開發完成後土地所有權登記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十六)辦理抵押權或典權登記。

 

(十七)土地之處分。

 

(十八)財務結算。

 

(十九)撰寫成果報告。
 

20.什麼是抵價地?

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對於政府徵收土地應發給之地價補償費,可以向政府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土地折算抵付,這種折算抵付地價補償費之土地就是抵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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