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丈案件因撤回或駁回處分,申請人得依法於10年內請求退還已繳之土地複丈費,惟登記機關應扣除已支出費用後退還之。至於已支出費用之計算方式,概述如下:
(一)於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如補設圖點、蒐集鄰近地區可考界址點等)者,支出費用新臺幣800元;未赴現場者,支出費用新臺幣300元。
(二)案件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已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全額;未辦竣複丈或測量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
(三)登記機關核對建物測量成果圖發現有誤,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而駁回者,支出費用為應繳規費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