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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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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26.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在徵收公告期間可否辦理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除在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及共有分管耕地,因部分被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在徵收補償地價發給完畢前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前,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或應有部分交換移轉登記者外,自徵收公告之日起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
 

27.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何處理?

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妨礙都市計畫及區段徵收計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也未影響區段徵收計畫,原則上可以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並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減輕一定比例之應繳納差額地價。
 

28.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如何計算?

區段徵收土地地價補償費,是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計算;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價徵收補償計算方式,應以同屬區段徵收範圍內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加權平均計算。
 

29.土地所有權人如何領取地價補償費?

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地價補償費可以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發給抵價地,也可以選擇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領竣徵收補償費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得需用土地人同意後核准。

 

申請改發給現金補償或改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並以一次為限。申請改發給抵價地者,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應限期繳回其申請改發給抵價地之徵收補償地價後始得核准。
 

30.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費、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及土地徵收遷移費如何查估補償?

前開各項補償費皆按各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制定之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相關規定查估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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