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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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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06.國家為興辦何種公益事業得徵收土地?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舉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07.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為何?

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由需用土地人擬具徵收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
 

08.土地徵收之程序為何?

 

09.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內容如有異議,應如何提出?

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公告有異議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書面提出。
 

10.土地徵收於公告後,會產生什麼效果?

一、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備案後如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以登記後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

 

二、被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自公告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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