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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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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01.外國人投資國內重大建設、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申請取得土地應如何申請?應檢附何種文件?

一、受理機關:先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例如觀光旅館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觀光局)

 

二、檢附文件:

 

(一)外國人取得土地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外國法人,應加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投資計畫書。

 

(四)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如屬非都市土地者免檢附)。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土地屬耕地者,需檢附)。

 

(七)平等互惠證明文件(已列入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之國家者,得免附)。

 

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02.香港人可否在中華民國購置不動產?身分如何認定?

一、查香港地區為內政部函頒「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或地區內,是以「香港居民」得在我國取得符合土地法第17條至第20條規定之土地權利。

 

二、身分認定:香港居民,必須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分證,且除了可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外,不得持有其他地區或國家之旅行證照。
 

03.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應附文件為何?

一、因應公司法修正廢除外國公司認許制度,經濟部107年公告原「外國公司認許(事項變更)表」修正為「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外國公司申辦土地登記時,應以總公司名義為之;外國公司在臺代理人申辦土地登記,證明其代理人資格應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抄錄本或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影本及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外國人在我國取得土地權利作業要點第4點及申請土地登記應附文件法令補充規定第27點規定參照)。
 

04.耕地三七五租約之佃農以優先承購方式購買承租之土地,地主是否需再給予佃農三分之一補償地價?

查「耕地出賣或出典時,承租人有優先承受之權,出租人應將賣典條件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受者,視為放棄。出租人因無人承買或受典而再行貶價出賣或出典時,仍應照前項規定辦理。

 

出租人違反前二項規定而與第三人訂立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承租人。」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所明定,承租人依上開規定優先承買耕地時,並無出租人應另予補償之規定,惟實際案情究為何?請詳敘具體個案事實,並檢附有關文件,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鎮、市、區)公所洽詢。
 

05.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經變更為工業預定地,該如何終止租約?又如何以分割土地方式終止租約?該如何申辦?

關於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變更為工業預定地及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等相關事宜1案,查「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終止:……五、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依前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左列補償: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及「耕地租約之訂立、變更、終止或換訂登記,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於登記原因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分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及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條所明定,請參考。

 

相關申請作業,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應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鎮、市、區)公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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