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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問答

 

06.出租人擬收回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人以前施作之土地改良,出租人應如何補償?計算補償額度?

按「承租人對於承租耕地之特別改良得自由為之,其特別改良事項及費用數額,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於租佃契約終止返還耕地時,由出租人償還之。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前項所稱之耕地特別改良,係指於保持耕地原有性質及效能外,以增加勞力資本之結果,致增加耕地生產力或耕作便利者。」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所明定,請參考。

 

倘仍有疑義,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屬地方政府權責,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有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07.國有土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可否讓租給有意從事耕作而無親屬關係者換約承租使用?若可,需具備什麼資格?

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次查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

 

倘國有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得由放租機關依相關法令或契約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重新依規辦理放租。至有關申請承租國有耕地之資格及要件,請逕洽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其所屬分署、辦事處。
 

08.訂有三七五租約之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農業區之土地,得否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由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並向公所申請終止耕地租約之登記?

查「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為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所明定。又所稱耕地,依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先予說明。

 

因此,有關都市計畫範圍農業區土地,因非屬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其分割自不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限制;如租佃雙方合意以分割土地方式終止租約,因屬私權範疇,倘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終止租約之情形,自得依相關規定終止租約。

 

 

09.大陸籍配偶,目前依親居留證照,可否因贈與取得臺灣地區之不動產?

依內政部92年7月18日台內地字第0920010567號函:「案經函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首揭函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係為落實經發會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之共識,爰據以授權 貴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本件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以贈與方式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與該辦法立法意旨不符,本即無適用該辦法之問題。」
 

10.林地分割最小面積限制為多少?

按土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於管轄區內之土地,得斟酌地方經濟情形,依其性質及使用之種類,為最小面積單位之規定,並禁止其再分割。」其相關解釋函令,可逕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查詢。

 

另有關林地分割最小面積限制疑義事宜,屬地方政府權責,請詳敘具體案情事實,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機關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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