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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台內地字第1090261393號令修正第12點、第28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點下列建物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無牆之鋼架建物。
(二)游泳池。
(三)加油站(亭)。
(四)高架道路下里民活動中心。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1 點區分所有建物地下層依法附建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為共用部分,如其屬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八○七一三三七號函釋前請領建造執照建築完成,依使用執照記載或由當事人合意認非屬共用性質並領有門牌號地下室證明者,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二條規定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第 11 點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除依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標示為專有部分者外,應以共有部分辦理登記。

第 11.1 點(刪除)。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1.1 點區分所有建物之騎樓除經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於申請建造執照檢附之詳細圖說上,繪製標示為共用者外,得以主建物內標示騎樓辦理登記。
〈原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4條修正後為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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