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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要點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土地測量局及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作成檢查紀錄表。檢查結果有不合格者,應依下列規定實施複檢:
(一)不合格數超過第六點附表一所列合格品質水準(AQL)及附表二所列允收數(AC)之規定者,應就其不合格項目全數複檢。
(二)不合格數未超過第六點規定者,應於改正後就不合格部分實施複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不合格者經複檢結果仍不合格,應實施複檢至合格止。
第一項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紀錄表之格式,由土地測量局及縣(市)政府定之。
第 7 點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作成檢查紀錄表。檢查結果有不合格者,應依下列規定實施複檢:
(一)不合格數超過第六點附表一所列合格品質水準(AQL)及附表二所列允收數(AC)之規定者,應就其不合格項目全數複檢。
(二)不合格數未超過第六點規定者,應於改正後就不合格部分實施複檢。
前項不合格者經複檢結果仍不合格,應實施複檢至合格止。
第 8 點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第七點重測成果檢查紀錄表所記載需改正事項,應於規定期限內改正,並將改正前後情形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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