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體系查詢

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5061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及第6點附表1

第 6 點重測成果檢查應依實施計畫規定之進度及順序依序檢查,其檢查項目、細目、種類、級別、型式、水準及合格品質水準之分類,如附表一;抽樣檢查計畫表,如附表二。

  • 附表一下載附表一odt
  • 附表二下載附表二pdf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重測成果檢查應依實施計畫規定之進度及順序依序檢查,其檢查項目、細目、種類、級別、型式、水準及合格品質水準之分類,如附表一;抽樣檢查計畫表,如附表二。

  • 附表一下載附表一pdf
  • 附表二下載附表二pdf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土地測量局及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作成檢查紀錄表。檢查結果有不合格者,應依下列規定實施複檢:
(一)不合格數超過第六點附表一所列合格品質水準(AQL)及附表二所列允收數(AC)之規定者,應就其不合格項目全數複檢。
(二)不合格數未超過第六點規定者,應於改正後就不合格部分實施複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不合格者經複檢結果仍不合格,應實施複檢至合格止。
第一項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紀錄表之格式,由土地測量局及縣(市)政府定之。

第 7 點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作成檢查紀錄表。檢查結果有不合格者,應依下列規定實施複檢:
(一)不合格數超過第六點附表一所列合格品質水準(AQL)及附表二所列允收數(AC)之規定者,應就其不合格項目全數複檢。
(二)不合格數未超過第六點規定者,應於改正後就不合格部分實施複檢。
前項不合格者經複檢結果仍不合格,應實施複檢至合格止。

第 8 點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第七點重測成果檢查紀錄表所記載需改正事項,應於規定期限內改正,並將改正前後情形記錄之。

目前在第 4 頁 / 共有

29

筆 | 6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