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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5061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及第6點附表1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8 點土地測量局及縣(市)政府對第七點重測成果檢查紀錄表所記載需改正事項,應於規定期限內切實改正,並將改正前後情形記錄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9 點土地測量局執行第二級成果檢查工作時,除應依第六點規定實施檢查外,應再對第一級檢查不合格項目複檢情形實施檢查,檢查情形應一併記載於重測成果檢查紀錄表。

第 9 點國土測繪中心執行第二級成果檢查工作時,除應依第六點規定實施檢查外,應再對第一級檢查不合格項目複檢情形實施檢查,檢查情形應一併記載於重測成果檢查紀錄表。

第 10 點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採用正常檢查抽樣計畫表(如附表二之二)。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受檢人員之前一年成果經檢查結果被退回重新檢查之細目數量超過所檢查細目之百分之四十者,改採用嚴格檢查抽樣計畫表(如附表二之三),其檢查水準改採用較原應檢查數量為多之下一級檢查水準。
(二)前一年檢查結果各檢查細目均合格,未被退回重新檢查者,改採用減量檢查抽樣計畫表(如附表二之四)。
(三)前一年採用嚴格檢查抽樣計畫表結果,檢查細目未被退回重新檢查者,改採用正常檢查抽樣計畫表。
(四)前一年採用減量檢查抽樣計畫表結果,有一檢查細目以上不合格,被退回重新檢查者,改採用正常檢查抽樣計畫表。

  • 附表二之一下載附表二之一pdf
  • 附表二之二下載附表二之二pdf
  • 附表二之三下載附表二之三pdf
  • 附表二之四下載附表二之四pdf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0 點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採用正常檢查抽樣計畫表(如附表二之2)。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受檢人員之前一年成果經檢查結果被退回重新檢查之細目數量超過所檢查細目之百分之四十者,改採用嚴格檢查抽樣計畫表(如附表二之3),其檢查水準改採用較原應檢查數量為多之下一級檢查水準。
(二)前一年檢查結果各檢查細目均合格,未被退回重新檢查者,改採用減量檢查抽樣計畫表(如附表二之4)。
(三)前一年採用嚴格檢查抽樣計畫表結果,檢查細目未被退回重新檢查者,改採用正常檢查抽樣計畫表。
(四)前一年採用減量檢查抽樣計畫表結果,有一檢查細目以上不合格,被退回重新檢查者,改採用正常檢查抽樣計畫表。

  • 附表二之2下載附表二之2pdf
  • 附表二之3下載附表二之3pdf
  • 附表二之4下載附表二之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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