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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5061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及第6點附表1

第 3 點本要點有關重測成果檢查之主辦機關業務劃分如下:
(一)內政部地政司主辦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主辦下列事項:
1.重測業務由國土測繪中心辦理者(以下簡稱中心辦重測業務),其第一級及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2.重測業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以下簡稱地方辦重測業務),其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地方辦重測業務第一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執行重測成果檢查前,國土測繪中心測量隊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擬訂第一級成果檢查實施計畫送國土測繪中心備查;國土測繪中心應擬訂第二級成果檢查實施計畫送內政部備查。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本要點有關重測成果檢查之主辦機關業務劃分如下:
(一)內政部地政司主辦重測成果檢查之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內政部土地測量局(以下簡稱土地測量局)主辦下列事項:
1、地籍圖重測業務由土地測量局辦理者(以下簡稱局辦重測業務),其第一級及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2、地籍圖重測業務由縣(市)政府辦理者(以下簡稱縣(市)辦重測業務),其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三)縣(市)政府主辦縣(市)辦重測業務第一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前,應擬訂實施計畫送土地測量局備查;土地測量局執行重測成果檢查之實施計畫應送內政部備查。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本要點有關重測成果檢查之主辦機關業務劃分如下:
(一)內政部地政司主辦督導及考核事項。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主辦下列事項:
1.重測業務由國土測繪中心辦理者(以下簡稱中心辦重測業務),其第一級及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2.重測業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者(以下簡稱地方辦重測業務),其第二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地方辦重測業務第一級成果檢查之執行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前,應擬訂實施計畫送國土測繪中心備查;國土測繪中心執行重測成果檢查之實施計畫應送內政部備查。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重測成果檢查之作業項目如下:
(一)控制測量。
(二)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及聯測。
(三)地籍調查。
(四)界址測量。
(五)協助指界。
(六)電子檔。
(七)計算面積及製圖。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重測成果檢查,應包括下列作業項目之檢查:
(一)控制測量。
(二)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及聯測。
(三)地籍調查。
(四)界址測量。
(五)協助指界。
(六)磁性檔。
(七)計算面積及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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