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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圖重測成果檢查要點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080265061號函修正第3點、第4點及第6點附表1

第 4 點重測成果檢查之作業項目如下:
(一)控制測量。
(二)都市計畫樁清理、補建及聯測。
(三)地籍調查。
(四)界址測量。
(五)協助指界。
(六)電子檔及製圖。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土地測量局及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組成檢查小組,並依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第一級成果檢查:
1、局辦重測業務部分:由土地測量局測量隊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得依重測區範圍分地區組成,並以重測區測量隊隊長為召集人,調派所屬資深測量員或檢查員為之。
2、縣(市)辦重測業務部分:由縣(市)政府地政科(局)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以地政科(局)地籍測量隊隊長(地籍股股長)為召集人,調派該府及所轄地政事務所資深測量員或檢查員為之。
(二)第二級成果檢查:局辦重測及縣(市)辦重測業務部分,均由土地測量局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以該局副局長為召集人,調派該局、有關縣(市)政府及地政事務所主管或資深人員為之。
前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成果檢查,得依檢查項目分組實施檢查,分組長由召集人指定各該分組成員一人擔任之。

第 5 點國土測繪中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重測成果檢查時,應組成檢查小組,並依下列分級方式辦理:
(一)第一級成果檢查:
1.中心辦重測業務部分:由國土測繪中心測量隊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得依重測區範圍分地區組成,並以測量隊隊長為召集人,調派所屬資深測量人員或檢查人員為之。
2.地方辦重測業務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單位(機關)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以地政單位(機關)主辦地籍測量之單位主管為召集人,調派該府及所轄登記機關資深測量人員或檢查人員為之。
(二)第二級成果檢查:由國土測繪中心執行檢查工作,檢查小組以該中心副首長為召集人,調派該中心、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所轄登記機關主管或資深人員為之。
前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成果檢查,得依檢查項目分組實施檢查,組長由召集人指定各該分組成員一人擔任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重測成果檢查應依實施計畫規定之進度及順序依序檢查,其檢查項目、細目、種類、級別、型式、水準及合格品質水準之分類,如附表一;抽樣檢查計畫表,如附表二。

  • 附表一下載附表一pdf
  • 附表二下載附表二pdf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重測成果檢查應依實施計畫規定之進度及順序依序檢查,其檢查項目、細目、種類、級別、型式、水準及合格品質水準之分類,如附表一;抽樣檢查計畫表,如附表二。

  • 附表一下載附表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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