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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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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第79條、第83條、第169條、第196條、第199條、第204條、第205條、第207條、第209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229條、第231條、第232條、第233條、第234條、第259條、第260條、第261條、第266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2條之1、第282條之2、第282條之3、第289條、第292條、第293條、第294條、第296條、第300條條文;增訂第201條之3、第221條之1、第237條之1、第261條之1條文;刪除第217條條文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條地籍測量之坐標系統,採用橫梅式(Transverse Mercator)投影。並按中央主管機關劃分之投影帶及選定之中央經線施行之。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條本規則所稱之基本控制測量係指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衛星定位測量或其他同等精度之測量方法。

第 6 條本規則所定之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包括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衛星定位測量或其他同等精度之測量方法。

第 7 條已辦地籍測量之地區,準用本規則規定實施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
土地複丈或建築改良物測量時,得免辦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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