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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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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體系查詢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台內地字第1120260118號令修正發布第53條、第79條、第83條、第169條、第196條、第199條、第204條、第205條、第207條、第209條、第210條、第211條、第212條、第213條、第214條、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21條、第222條、第225條、第229條、第231條、第232條、第233條、第234條、第259條、第260條、第261條、第266條、第268條、第273條、第279條、第282條之1、第282條之2、第282條之3、第289條、第292條、第293條、第294條、第296條、第300條條文;增訂第201條之3、第221條之1、第237條之1、第261條之1條文;刪除第217條條文

第二編、地籍測量

第一章、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 》第一節 (刪除)

第 12 條(刪除)

第 13 條次等級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第一章、基本控制測量 》第一節、通則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3 條二等、三等、四等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之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第一章、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 》第一節 (刪除)

第 13.1 條加密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加密控制點,應依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方式加註點號、種類及設置機關名稱。

第 13.2 條加密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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