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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第三編、土地使用
第 20 條依土地法第八十四條編定使用地公布後,應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第 21 條依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最小面積單位,及依土地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集體農場面積,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第 22 條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第 23 條都市計畫之擬訂及變更,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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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 | 14 頁土地法施行法
第 20 條依土地法第八十四條編定使用地公布後,應分別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第 21 條依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最小面積單位,及依土地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集體農場面積,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
第 22 條依土地法第八十九條照價收買之土地,其地價得分期給付之。但清付期限最長不得逾五年。
第 23 條都市計畫之擬訂及變更,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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