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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80260965號令修正全文

第 10 點登記案件經駁回後十年內重新申請者,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准予援用;若係多次被駁回,均在前次駁回後十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其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亦准予援用。申請退費,應於最後一次駁回後十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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