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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土地登記規費及其罰鍰計收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台內地字第1080260965號令修正全文

第 5 點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之登記費核計標準,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有權移轉登記,以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二)典權設定登記,以權利價值、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為準。
(三)繼承登記,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繳(免)納遺產稅之價值為準,無核定價值者,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
(四)無核定價值或免申報者,以土地權利變更之日當期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為準;無當期申報地價者,以土地權利變更之日最近一期之申報地價為準。
(五)共有物分割登記,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稅捐機關核定之繳(免)納契稅之價值計收。
(六)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當期申報地價為準。但經當事人舉證拍定日非權利移轉證明書上之日期者,以拍定日當期申報地價為準。其拍定價額低於申報地價者,以拍定價額為準。至於法院拍賣之建物,依其向稅捐單位申報之契稅價計收登記費。
(七)信託移轉登記,以信託或信託內容變更契約書所載權利價值為準;非以契約書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者,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權利價值為準。

第 6 點申辦土地登記,合於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者免納登記費。檢察署辦理罰金執行案件就受刑人遺產執行囑辦繼承登記者,亦同。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申辦土地登記,合於土地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者免納登記費。法院檢察署辦理罰金執行案件就受刑人遺產執行囑辦繼承登記者,亦同。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土地因逕為分割,所有權人就新編地號請領權利書狀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第 7 點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免納書狀工本費:
(一)因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之更正、變更或依權責逕為變更申請登記,致需繕發新權利書狀予權利人。
(二)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後,換發權利書狀。但第一次換發後申請補發不在此限。
(三)無列印任何地籍資料之權利書狀末頁。
(四)其他依法令規定免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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