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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一震災地區土地複丈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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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土地因震災造成地層移動而界址相對位置未變動或其變動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法定誤差範圍內者,土地界址得依原圖籍實施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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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土地地表因震災局部發生崩塌陷落情形者,其土地界址視為未移動,以原圖籍恢復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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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土地複丈應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有地籍調查表者,並參酌原地籍調查表所記載之界址施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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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複丈時發現因震災致土地界址相對位置變形,如在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法定誤差範圍內者,得以申請人及權利關係人認定之位置為鑑定之界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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