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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改制直轄市財產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2489號函

第 18 點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有財產移轉為直轄市有後,各接管之管理機關 (構) 及學校應按移接清冊等資料,依改制後之直轄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規定辦理登帳及異動。

第 19 點各機關(構)、學校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得於登記申請書記明免繕發權利書狀,並以移接清冊替代登記清冊及免稅證明書,免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契稅。

第 20 點登記機關辦理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其登記費得由登記機關先行記帳,並由囑託機關編列預算分次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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