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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122441號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700301441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本規則之法律依據。

第 1 條本規則依國土測繪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意旨: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測繪業受委託辦理測繪業務之成果,應由測量技師辦理簽證,其適用種類係指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測量基準之測量、第二款基本控制測量等基本測量之事項與第二項加密控制測量及第十七條地籍測量、地形測量、工程測量、都市計畫測量、河海測量、礦區測量、林地測量、其他相關之應用測量之應用測量種類。

第 2 條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以下簡稱測量技師)簽證之適用種類如下:
一、基本測量。
二、加密控制測量。
三、應用測量。

立法意旨:按測繪作業係由測量人員依據所需之測量儀器設備及相關數據資料,並經由內外業的操作,而獲得預定的測繪成果,是一種連續不斷的辦理過程,爰明定測量技師簽證之實施範圍應包括前條各種測繪作業之辦理過程、引用資料、使用設備及其測繪成果,用以確保各階段之成果品質。

第 3 條測量技師簽證之實施範圍,包括前條各種測繪作業之辦理過程、引用資料、使用設備及其測繪成果。

立法意旨:明定測量技師之簽證項目。

第 4 條測量技師之簽證項目如附表。

  • 簽證規則第4條附表下載簽證規則第4條附表pdf

立法意旨:一、明定測量技師簽證之應備文件。 二、測量技師對於工作底稿應盡妥善保管之責任,若受聘於公司執業者,則由執業之公司負責保管工作底稿。

第 5 條測量技師簽證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工作底稿及成果。
二、簽證報告。
三、簽證紀錄。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文件。
測量技師應妥善保管前項第一款之工作底稿,除中央主管機關依法令調閱,或應委託者要求借閱外,不得洩漏,並應自提出簽證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其受聘於公司執業者,應由執業之公司負責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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