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經營或受聘於測繪業之測量技師簽證規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70122441號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09700301441號令訂定

立法意旨: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檢查測繪業業務,茲為提升測量技師之簽證品質,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測量相關之學術團體或大專院校等專業機構檢查測量技師之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等相關文件,而測繪業及測量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第 11 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檢查測量技師之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測繪業及測量技師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立法意旨:有關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等,係由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由於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非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並不知悉前開辦理情形,爰於本條規定,應將辦理情形副知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

第 12 條技師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測量技師執業執照之核發、撤銷、廢止、註銷及執業執照登記事項之記載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立法意旨: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後段業已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技師法或營造業法規定經營之測繪業務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免經中央主管機關為經營測繪業之許可,是有關測繪業務如係附屬於工程、技術服務事項或其他勞務者,得於該工程或技術服務中,由營造業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依營造業法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或技師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 13 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或營造業置有測量或相關專業技師辦理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測繪業務,其簽證不適用本規則。

立法意旨:本規則之施行日期。

第 14 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目前在第 3 頁 / 共有

14

筆 | 3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