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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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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7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20305290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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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為革新建物測量業務,提高行政效率,達成簡政便民之目標,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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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建物起造人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物使用執照時,得同時檢附申請使用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包括繪製建物平面圖及建物位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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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建物平面圖之繪製,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申請使用執照之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之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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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平面圖之繪製,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執照設計圖轉繪建物各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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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點建物平面圖之繪製與計算,除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辦理外,並依下列規定:
(一)共用部分應依據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平面邊長計算面積。
(二)建物面積之計算,應依據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其計算式並應詳細列明。至平面邊長,係以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三)建物平面圖,按每一所有權人之建物門牌填列、繪製一份為原則,區分所有建物之共用部分,則依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填列、繪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修正後為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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