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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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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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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7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20305290 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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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7 點依第三點、第四點及第六點完成之建物位置圖、平面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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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點依第三點至第五點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應送地政機關就建物平面圖面積與竣工平面圖面積、建物基地地號及建物坐落,予以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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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依第三點至第五點完成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仍應俟建物使用執照核發並經查對後,始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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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點申請人依第二點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平面圖,所檢附建造執照設計圖經繪製完成後其與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不符須重新繪製時,應另加繳建物平面圖轉繪費之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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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點依第四點辦理之建物平面圖,於向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時,其提供成果附有電腦圖檔者,地政機關應酌予頒發獎狀或獎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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