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簡化建物第一次測量作業要點

廢/停
中華民國 102 年 9 月 17 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1020305290 號令廢止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建物平面圖之繪製與計算,除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八十八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辦外,並依左列規定:
(一)共同使用部分應依據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平面邊長計算面積。
(二)建物同一樓層之夾層、閣樓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視為另一層,須單獨計算面積。
(三)前二款計算面積,應依據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算至平方公尺以下二位,第三位以下四捨五入,其計算式並應詳細列明。至平面邊長,係以建造執照設計圖或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註明之邊長為準,以公尺為單位,量至公分為止。
(四)建物平面圖,按每一所有權人之建物門牌填列、繪製一份為原則,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則依各區分所有權人實際使用情形,分別合併填列、繪製。
(按:一、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七條修正後為第二百七十二條。
  二、原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八十八條修正後為第二百七十三條。)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依第四點辦理之建物平面圖,應註明「本建物平面圖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章。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位置圖之繪製,得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或其他與測量相關專業技師為繪製人,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之地籍配置轉繪之。但建物位置涉及越界爭議者,應由申請人依測量法規辦理。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建物起造人及繪製人依第三點及第五點辦理之建物平面圖、位置圖,應註明本建物平面圖、位置圖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願負法律責任等字樣及開業證照字號並簽章。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6 點建物位置圖之測繪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目前在第 2 頁 / 共有

19

筆 | 4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