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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地圖及影像資料供應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台內地字第09200630201號函訂頒

第 1 點為提供各界應用臺灣地區基本圖、地形圖及航空攝影影像資料及其相關成果(以下簡稱地圖及影像資料),以達資料流通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本要點所供應之資料項目如下:
(一)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其比例尺如下:
1、五千分之一。
2、一萬分之一。
(二)臺灣地區地形圖,其比例尺如下:
1、二萬五千分之一。
2、五萬分之一。
3、十萬分之一。
(三)臺灣海岸像片地形圖,其比例尺為一千分之一。
(四)航空攝影影像資料。
(五)臺灣地區基本地形圖之數值資料檔。
(六)衛星影像地圖及地形圖。
(七)衛星影像基本圖。
(八)其他相關成果。

第 3 點第二點各款資料之流通供應業務,得委託有關機關(構)辦理(以下簡稱發圖機關(構))。但密類及航空攝影影像資料僅得委託政府機關為之。

第 4 點地圖及影像資料之供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非密類部分得供應機關、學校、團體、公民營機構及個人應用,密類部分以供應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為限。
(二)申請基本圖或地形圖時,應填具申請單,向發圖機關(構)申請價購。
(三)申請航空測量攝影影像資料時,應檢附需用地區位置略圖(影印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標示其範圍)向發圖機關(構)查閱與抄錄航線涵蓋,自行篩選欲申請之資料,就任務編號、照片號碼、機密等級及張數等依年份與號碼順序填寫申請單,申請價購。申請單位為機關機關、學校、團體或公營機構時並應加蓋申請單位印信。
(四)申請密類數值資料檔時,應填具申請單,並檢附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管制同意書,向內政部申請。
(五)個人需用地圖及影像資料時,應填具申請單,憑身分證明向發圖機關(構)申請。

第 5 點密級地圖及影像資料之申請,由發圖機關(構)核准後辦理,機密級以上地圖或影像資料,由發圖機關(構)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
密級數值資料檔之申請,由內政部核准後辦理,機密級以上數值資料檔之申請,由內政部轉國防部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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