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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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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臺灣地區地圖及影像資料供應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月3日台內地字第09200630201號函訂頒

第 6 點發圖機關(構)應設立圖料帳冊,登記存量、領用數量、日期等,密類圖料部分另應登記領用機關。
密類圖料之申請核准後,發圖機關(構)即通知申請單位繳費並攜帶申請單位橡皮章及領取人職章領取之。
發圖機關(構)將密類基本圖或地形圖發交申請單位時,應在每張圖料之邊緣或背面編號,加註領用單位名稱及年月日。

第 7 點內政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得免費領用基本圖。

第 8 點基本圖申請單及出版通報,由發圖機關(構)統一印製,地形圖出版通報由內政部統一印製。
前項出版通報,得採取網際網路方式公告之。

第 9 點密類之數值資料檔非經內政部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

第 10 點地圖及影像資料,須專人保管,列入移交、不得複製,非經國防部同意,不得攜出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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