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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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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臺灣地區地圖及影像資料供應要點 《第 4 點》【相關實質法規】
最新法規條文
地圖及影像資料之供應,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非密類部分得供應機關、學校、團體、公民營機構及個人應用,密類部分以供應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為限。
(二)申請基本圖或地形圖時,應填具申請單,向發圖機關(構)申請價購。
(三)申請航空測量攝影影像資料時,應檢附需用地區位置略圖(影印經建版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為底圖,標示其範圍)向發圖機關(構)查閱與抄錄航線涵蓋,自行篩選欲申請之資料,就任務編號、照片號碼、機密等級及張數等依年份與號碼順序填寫申請單,申請價購。申請單位為機關機關、學校、團體或公營機構時並應加蓋申請單位印信。
(四)申請密類數值資料檔時,應填具申請單,並檢附基本圖及地形圖數值資料檔管制同意書,向內政部申請。
(五)個人需用地圖及影像資料時,應填具申請單,憑身分證明向發圖機關(構)申請。


解釋函
公布日期文號內政部96年10月5日台內地字第0960154949號函
要旨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得申請密類地圖或影像資料
內容
查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係為因應國家未來科技研究需要,建立良好研究環境,有效利用共同實驗研究設施,推動尖端科學研究,以提昇科技研究水準,培育優秀人才,依「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設置條例」由政府捐助成立並由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之財團法人,該研究院得比照公營事業機構,依「臺灣地區地圖及影像資料供應要點」規定申請密類地圖或影像資料。又該研究院所轄各研究單位倘需使用密類圖料,應由該研究院具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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