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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65年2月1日內政部台(65)內地字第659658號函頒

第 1 點為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以下簡稱民辦重劃),以促進土地利用,便利地籍整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農地或鄉村住宅用地及其有關土地,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權人得依本要點,自行協議,申請辦理土地重劃:
(一)農地坵塊不適合於農事工作,或不利於排水灌溉者。
(二)將散碎之土地交換合併,調整為完整坵塊者。
(三)土地面積畸零狹小,不適合建築使用者。
(四)將曲折之道路、水路,截彎取直,以利公眾使用者。

第 3 點民辦重劃時,得享受左列優待:
(一)免納測量費、登記費及書狀工本費。
(二)免費發給地段圖謄本。
(三)免納契稅、贈與稅、土地增值稅。
(四)地目等則因重劃而提高者,於重劃後三年內免予提高田賦。

第 4 點民辦重劃案件,應由土地所有權人會同以書面(附格式一)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並檢附左列文件各二份:
(一)土地重劃協議書(附格式二)
(二)土地重劃圖說(附格式三)
(三)重劃土地分配對照清冊(附格式四)
土地所有權人得互相推舉一至五人為代表,洽辦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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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點土地重劃協議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重劃區之座落地號及所有權人姓名。
(二)土地所有權之分配。
(三)土地分配差額之補償。
(四)原有他項權利之處理。
(五)重劃費用之負擔。
(六)在重劃案件未經核復前,或經核准在未完成重劃及土地登記前,所有權人同意對其土地權利不設定負擔或處分。
(七)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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