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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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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65年2月1日內政部台(65)內地字第659658號函頒

第 6 點土地重劃圖說,應以不同色筆表明原有土地及擬分配各宗土地地號、位次、形狀、農水路寬及與鄰近農水路聯繫狀況。

第 7 點重劃土地分配對照清冊,應按所有權人別填寫載明原有土地及擬分配土地之地號、地目、等則、面積、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他項權利及建築改良物情形暨其他有關事項。至實際分配之面積,以地政事務所實地測量計算者為準,由測量人員於清冊內註明並蓋章。

第 8 點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土地分配時,除須合於土地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三十九條,土地重劃辦法第十七條及十八條之規定外,並須合於左列之規定:
(一)重劃後農地之坵塊,不得增加。
(二)共有土地各共有人之持分面積得與其所有之他宗土地合併分配。
(三)重劃後各所有權人之分配土地面積,以維持不變為原則。但因地形或最小單位面積之限制者,不在此限。
(按:原土地重劃辦法經行政院七十一年四月七日公布廢止,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面積過小之處理,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三條已有規定)

第 9 點重劃區之土地,已設定負擔或為查封、預告等登記者,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之處理,以轉載於重劃後分配之土地為原則。但權利關係人依土地重劃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辦理者,依其約定。
(按:原土地重劃辦法經行政院七十一年四月七日公布廢止,有關土地所有權人承租及他項權利之處理,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三條已有規定)

第 10 點縣市政府接到民辦重劃申請案件,應於十五日內核復之。其經核准者,并應同時檢送申請書(影印本)及附件各乙份,函知地政事務所辦理測量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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