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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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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人民自行辦理土地重劃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65年2月1日內政部台(65)內地字第659658號函頒

第 11 點地政事務所於收到縣市政府之核准函件,應依左列程序擬定工作進度,於二個月內辦竣地籍整理。但因特殊原因,得報請縣市政府核准延長為三個月。
(一)地籍測量:
1、通知申請人備妥界標,並定期會同鄰地所有權人,到場指認重劃區外圍界址,並設立界標,測繪成圖,並計算總面積,作為核算各宗分配界址之參考。
2、重劃區總面積有增減時,以新測算者為準,總面積有減少時,於扣除原農水路面積後,按各所有人原有面積比例扣減之。但各所有人另有協議者,依其協議。總面積有增加時,增加部份悉數充作農水路用地。
3、依土地分配之位次、面積、規劃成分配圖後,定期會同申請人測定各宗土地及農水路界址,設立界標。
4、由申請人依據測定之各宗土地及農水路界址,整地施工。
5、重劃工程完成後,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之規定,照原有地籍圖比例尺實施測量,繪製地籍圖,並測算面積。將測算所得面積,填列於重劃土地分配對照清冊﹁重劃後地政事務所測量面積﹂欄內,由測量人員蓋章,並通知申請人。
6、訂正原有地籍圖並繪製地段圖。
(二)土地登記:
1、根據重劃土地分配對照清冊之記載,辦理土地登記,面積以地政事務所測算者為準。
2、通知換發土地權利書狀,土地所有權狀應附地段圖。
3、將登記結果通知稅捐稽徵機關,訂正稅籍。
4、將辦理結果函報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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