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3年3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30060625號令修正全文並更名增訂第 1 點、第 3 點、第 4 點、第 5 點、第 6 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本法條第三項所稱「重劃」包括市地重劃及農地重劃,所稱「重劃土地」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之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之土地。

第 1 點本法條第四項所稱重劃,包括市地重劃、農地重劃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所稱重劃土地包括政府機關辦理重劃之土地及土地所有權人自辦重劃之土地。

第 2 點本法條第四項所稱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係指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以後之第一次移轉。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2 點本法條第三項所稱「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係指「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日以後」之第一次移轉。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本法條第三項所稱「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包括土地整筆一次移轉或持分分次移轉者。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2

筆 | 3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