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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93年3月24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0930060625號令修正全文並更名增訂第 1 點、第 3 點、第 4 點、第 5 點、第 6 點

第 3 點本法條第四項所稱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之土地,包括土地整筆一次移轉或持分分次移轉者。

第 4 點經重劃之土地,不論有無負擔重劃費用,其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仍應有本法條第四項之適用。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4 點經重劃之土地,不論有無負擔重劃費用,其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仍應有本法條第三項之適用。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經重劃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本法條第三項減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發足資證明該土地為重劃後土地之證明文件。

第 5 點經重劃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本法條第四項減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發足資證明該土地為重劃後土地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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