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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829號令增訂第 5 點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如附件)。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承領土地為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四)承領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五)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第 5 點五、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承領土地為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四)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第 6 點地政事務所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詳實審查,並於當期地價開徵三十日前予以核定。

第 7 點申請案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退還其申請書件;其合於規定者,應即通知臺灣土地銀行當地分行,依其申請提前繳清地價計算其應免除提前繳清年期地價之利息,並查明有無欠繳地價,如經查有欠繳地價者,應連同欠繳地價,一併造具提前繳清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通知申請人繳納。

第 8 點申請人於接到提前繳清地價繳納聯單通知書,應依通知繳納期間繳清地價,逾期不繳清者,廢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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