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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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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829號令增訂第 5 點

第 9 點承領人繳清全部地價後,臺灣土地銀行應即填製承領公有土地農戶繳清地價聯單,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囑託放領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第 10 點地政事務所於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本宗土地於五年內不得移轉及申請變更使用」字樣後,通知承領人繳交登記規費及憑承領證書發給土地所有權狀,並通知公產管理機關更新其產籍資料。

第 11 點同一承領證書內有二宗以上土地,並經承領人就其中部分宗地申請提前繳清地價者,地政事務所應於發給已繳清地價部分宗地所有權狀時,於承領證書所列已繳地價部分宗地之備註欄加註「本筆於○年○月○日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字樣,將承領證書退還承領人;承領人如已全部繳清地價及辦理所有權移轉者,其承領證書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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