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函
適用 停止適用/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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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承領土地為山坡地範圍者,應檢附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四)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查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第5點及第6點規定:「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2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地政事務所於收到申請書後,應即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第4點及第5點規定詳實審查,並於當期地價開徵30日前予以核定。」上開規定旨在便利居處偏遠地區之承領人就近於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對於該申請案件之實質審查仍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基此,倘承領人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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