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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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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樹狀查詢

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2829號令增訂第 5 點

第 1 點內政部為辦理公有山坡地、國有耕地、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地價提前繳清作業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特訂定本須知。

第 2 點承領人繳清第一期地價後,得就第二期以後之地價申請提前繳清。同一承領證書內有二宗以上土地者,承領人得就其中部分宗地提前繳清。

第 3 點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免除其提前繳清年期地價之利息。

第 4 點承領人如有違反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十一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或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不得提前繳清地價,並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撤銷承領。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5 點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應於每期地價開徵二個月前,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一)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如附件)。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承領土地為山坡地範圍者:
1、宜農、牧地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或宜林地造林水土保持合格證明書。
2、租地造林者,應加具地上林木處理證明。
(四)承領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者:
1、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證明書。
2、農地承受人承諾書。
(五)其他依法令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下載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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