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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領公地提前繳清地價作業須知
第 2 點承領人繳清第一期地價後,得就第二期以後之地價申請提前繳清。同一承領證書內有二宗以上土地者,承領人得就其中部分宗地提前繳清。
第 3 點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免除其提前繳清年期地價之利息。
第 4 點承領人如有違反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十一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或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不得提前繳清地價,並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撤銷承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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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承領人繳清第一期地價後,得就第二期以後之地價申請提前繳清。同一承領證書內有二宗以上土地者,承領人得就其中部分宗地提前繳清。
第 3 點承領人提前繳清地價時,免除其提前繳清年期地價之利息。
第 4 點承領人如有違反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十一條、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十九條或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者,不得提前繳清地價,並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撤銷承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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