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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耕地放領工作要點
第 2 點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工作,於接收公產管理機關送交之國有耕地放領清冊,應於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三十天。
第 4 點地政事務所於受理第三點申請書後,應與土地登記簿詳實核對並逐級核章後,連同證明文件送由縣(市)政府辦理現場調查工作。
第 5 點縣(市)政府辦理現場調查之程序如下:
(一)指派調查人員:
視土地分布情形,指派熟諳地籍人員負責調查承租戶數、土地面積及筆數範圍。
(二)製作調查表:
調查人員於實地調查前,先依第四點申請書及證件資料填註於調查表相關欄(附件二),再核對土地登記簿標示、權屬並查註使用編定、管理機關。其數人分別承租一筆土地者,按戶分別填註;共同承租一筆土地之共同承租人,應一併填註,視為一戶,欄位不足,得設附頁。但已承領面積欄無資料者,免填。
(三)通知調查:
調查人員就擔任區域內應調查承租戶數、土地面積及筆數,排定調查日期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逐筆調查,並於調查前通知申請承領人備具身分證及印章到場指界。
(四)現場調查:
調查人員於調查時,得攜帶地籍藍晒圖,依調查表調查事項欄所載應調查事項、第六點及相關規定,逐筆按戶實地查註並請申請承領人(指界人)簽章。
(五)填註調查意見:
調查人員於調查完畢後,應依本辦法有關規定,於調查人員處理意見欄內簽註處理意見,加蓋職名章,分別鄉(鎮、市、區)裝訂成冊,送陳縣(市)政府審定承領後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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