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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國有耕地放領工作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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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點放領之耕地,於承領人地價未繳清前,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部分不能使用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減免地價外,並應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異動更正。
第 17 點臺灣土地銀行總行於每期彙齊各地分行送來之現金收取統計表,應即編製該期放領地價經收統計表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內政部。
第 18 點縣(市)有及鄉(鎮、市)有耕地經比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放領者,其放領工作,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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