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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分割執行要點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2 點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辦分割之共有耕地,部分共有人於本條例修正後,移轉持分土地,其分割後,土地宗數未超過修正前共有人數者,得申請分割。
第 12 點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時,其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之人數。
第 13 點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應先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始得辦理分割。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3 點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耕地方式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時,其分割後之土地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之人數。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4 點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6款所稱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或水利用地後,始得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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