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Script功能為日曆,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地政司
至中間內容 至網站導覽

法規樹狀查詢

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3月31日內政部台(89)內中地字第8978661號函頒

第 1 點為加強主管都市計畫單位與區段徵收單位之聯繫配合,俾縮短區段徵收作業時程,促進都市土地建設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點都市計畫擬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之地區,都市計畫單位應於都市計畫規劃時,通知區段徵收單位列管。

第 3 點擬辦區段徵收地區,應由區段徵收單位會同需地機關及都市計畫、環保、交通等相關單位配合都市計畫發展之需要勘選之。

第 4 點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區段徵收單位應會同需地機關及都市計畫單位適時提供區段徵收評估分析報告書,供都市計畫作業及審議之參考。
前項區段徵收評估分析報告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範圍、面積等基本資料及位置圖。
(二)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建設之計畫與業奉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可相關資料。
(三)開發目的及預期效益之分析資料。
(四)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比例分析。
(五)土地使用配置圖說。
(六)經費數額、來源、償債能力等財務計畫分析資料。
(七)目前執行情形及預定工作進度表。
(八)可行性分析。
(九)土地所有權人意願。

第 5 點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如係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重大建設者,其都市計畫依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個案變更,除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逕予認定外,屬配合中央興建重大建設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其餘地區則應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
前項都市計畫法定程序應由都市計畫單位依區段徵收計畫進度,於核准變更後一年內完成主要計畫法定程序。

目前在第 1 頁 / 共有

12

筆 | 3 頁
網站導覽 SITEMAP按下可縮合footer選單
回到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