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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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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點為配合區段徵收作業而擬訂或變更都市計畫時,得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辦理,並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徵詢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之意見。
第 12 點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於區段徵收作業進行期間,該地區之都市計畫,除為配合區段徵收需要及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各款情事外,不得任意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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