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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段徵收與都市計畫業務聯繫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89年3月31日內政部台(89)內中地字第8978661號函頒

第 6 點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如經依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執行要點報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由都市計畫單位於報准後一年六個月內完成主要計畫法定程序。

第 7 點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依法於完成都市計畫程序前先行辦理區段徵收者,其都市計畫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
前項都市計畫涉及新訂、擴大或變更者,並應依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程序辦理。

第 8 點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需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者,主要計畫可與細部計畫併同辦理規劃。但計畫書圖仍應依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之內容分別製作,並分循法定程序辦理。

第 9 點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地區,其主要計畫發布後,細部計畫應於四個月內配合完成法定程序。

第 10 點經選定辦理區段徵收之地區,已完成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法定程序者,應由都市計畫單位於地區選定後三個月內完成都市計畫釘樁作業,並將成果資料實地點交地政單位辦理地籍分割,俾利區段徵收作業順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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