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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有償撥用公有不動產分期付款執行要點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1 點為協助地方政府取得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為公務、公共所需之不動產,以加速興辦公共設施、促進地方建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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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公有不動產,係指下列國有或各級地方政府所有之不動產:
(一)位於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所定公共設施用地範圍內之不動產。
(二)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不動產。
(三)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及其地上建築改良物。
第 2 點本要點所稱公有不動產,指國有、直轄市有、縣(市)有及鄉(鎮、市)有之不動產。
第 3 點地方政府依各級政府機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有償撥用公有不動產,經徵得民意機關同意分期編列預算繳付價金後,得分期付款辦理撥用,並免計利息。但未於約定期限內繳清當期應付價金者,按應付價金之百分之二年利率加計遲延利息。
前項分期付款之期限,除該公有不動產屬事業財產或學產者,不得超過四年外,其他公有不動產不得超過八年。其尚未付清之價金,應予列管,並逐年按期編列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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