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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50022005號令修正

第 1 點為利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五條規定,辦理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最近一次申報地價改算,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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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點壹、多筆土地參加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各取得其中一筆土地時,其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共有物分割前後各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價值均相等者,視同未移轉,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如下:
計算公式:(附件一)
二、共有物分割後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價值相等;部分價值不等(視同移轉)時,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公式如下:(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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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貳、多筆土地參加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各分割二筆(持分或全部)以上時,其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分割前後價值相等取得其中一筆或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相等者,其計算公式同本原則第壹之一之(一)、(二)項。
二、分割前後價值相等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附件三)
三、分割後價值減少,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附件四)
四、分割後價值增加,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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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點多筆土地參加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均各取得其中一筆土地時,其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共有物分割前後各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土地價值均相等者,視同未移轉,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一。
(二)共有物分割後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取得之價值相等;部分價值不等(視同移轉)時,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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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點多筆土地參加共有物分割,共有人各取得一筆或二筆(持分或全部)以上時,其共有物分割後之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方式如下:
(一)分割前後價值相等,取得其中一筆或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相等者,其計算公式同附件一。
(二)分割前後價值相等,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如附件三。
(三)分割後價值減少,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如附件四。
(四)分割後價值增加,取得二筆以上,且各宗土地公告土地現值不等者,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及案例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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