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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所有權分割改算地價原則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台內地字第0950022005號令修正
廢/停

此條文已經停止適用 / 廢止

第 3 點關於持分共有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持分共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及持分共有多筆農業用地,或持分共有農業用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共有物分割,改算地價時其原地價之計算公式。

  • 公式附件下載公式附件pdf

第 4 點關於持分共有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或持分共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及持分共有多筆農業用地,或持分共有農業用地與持分共有一般土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免徵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辦理共有分割,改算地價時其原地價及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公式如附件六。

  • 附件六下載附件六pdf
  • 若下載文件後,有不清楚的地方,請下載此字型並安裝。下載若下載文件後,有不清楚的地方,請下載此字型並安裝。TTF

第 5 點其他規定如下:
(一)改算後各數值取捨標準,依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規定
1.公告土地現值以整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以下四捨五入。
2.原地價以實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整數七位小數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3.最近一次申報地價以實數(元/平方公尺)為單位,整數七位小數一位,以下四捨五入。
4.歷次取得權利範圍應有部分分母及分子資料位數規定為十位數,因取位關係造成持分不等於一時,由計算人員取捨部分末數使持分總合仍維持為一。
(二)共有物分割價值增減,各所有權人個別取得共有物分割價值增減均在一平方公尺之公告土地現值以下者,其原地價、最近一次申報地價計算,以共有物分割後價值無增減者之計算式辦理。
(三)因應不同租稅減免優惠條件共有物分割後課稅問題,對不同土地或同土地其為歷次取得,其原地價年月雖相同者,仍不合併其原地價。
(四)共有物分割價值增減在一平方公尺以下之認定係包含本數一平方公尺,且以參與分割之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最低者為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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